第一條 服務內容
本公司依財政部規定於48小時內(依財政部公告調整)將甲方產生之電子發票檔案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留存。
對於本平台所提供的服務環境,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外,當本平台之相關設備發生障礙時,
本公司將於48小時內恢復功能或提供備用環境維持服務。
第二條 申請資格
1. 本服務申請對象僅限合法之公司行號或法人。
2. 甲方須填寫「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電子發票平台合約書」填妥用印後,寄交本公司完成申請程序。
第三條 權利義務
1. 甲方應遵守政府相關單位所訂定之電子發票相關規範,包含但不限於「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若因違反相關條款之規定而侵害任一方或第三人之權利,因而衍生或導致任何損失,甲方則須負擔一切之損害賠償責任。
2. 本公司須於48小時內(依財政部公告調整)將甲方透過本平台產生之電子發票檔案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留存。
3. 本平台每期自動對獎,且本公司有義務於開獎後10日內,主動寄送已中獎之發票至發票所有者指定之地址。
4. 本平台僅提供甲方使用電子發票機制,甲方之買賣交易糾紛不在本公司擔保的範圍內,本公司亦不介入買賣雙方之消費爭議。
5. 甲方應確保申請本平台時所提供之資料為真實、正確、最新及完整。
當資料變更時,甲方須確實於本平台進行公司資料維護,惟公司名稱、統一編號、稅籍資料等相關資料不得變更,如有更改應書面通知本公司更改之。
6. 甲方有下列之情事時,本平台得終止其使用資格,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提供不實資料者。
(2)資料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者。
(3)未按時繳納或積欠費用者。
第四條 費用及有效期間
1. 本合約服務有效期間為簽約日起算壹年。
2. 有效期屆滿前30日未終止則自動展延一年。
3. 每次收取一年服務費與設定費。
4. 可加購外籍旅客退稅服務。
第五條 保密協定
1. 甲方應妥善保管平台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第三人。
2. 政府或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本公司將依法配合。
3. 若違反本合約或有損害第三人權益之虞,本公司得揭露甲方資料。
第六條 擔保責任免除與賠償責任
1. 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2. 除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意管轄
1.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協議修正。
2. 爭議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 訴訟產生之律師費、訴訟費等,由甲方負擔。